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紹波 圖法院判決趙媛向錢海返還30萬元借款;趙媛隨即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孫蘭告上法庭,要求孫蘭返還30萬元;孫蘭辯稱,這30萬元實際上是借給趙媛男朋友李西的,自己只是名義上的出借人……最終,長寧區法院一審判決孫蘭返還趙媛30萬元。孫蘭不服,提出上訴。近日,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。
  為何不告擔保人
  2012年7月,錢海起訴要求趙媛返還借款30萬元,依據是趙媛出具給他的一份書寫十分規範的收條,上面還有擔保人孫蘭。錢海表示主動放棄對孫蘭的追索。然而,被告趙媛卻向法院申請追加孫蘭為第三人。
  趙媛說,雖然自己在借條收款人處簽了名,但實際借款人是孫蘭。自己與錢海並不相識,是孫蘭要向錢海借款,但又沒有工商銀行賬號,所以借用賬號收款,30萬元就這樣划到了自己的工行卡裡。之後,孫蘭辦好工行卡,趙媛就將30萬元劃給孫蘭。因此,孫蘭是借款人和收款人。
  那麼,趙媛又怎麼會在別人的借條上簽名呢?趙媛的回答是:因為自己不懂。
  對此說法,錢海表示不認可。錢海表示,自己以前確實不認識趙媛,但孫蘭與雙方都是好朋友,為了幫助趙媛借款才找到了他,並自願做趙媛的擔保人。
  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:趙媛應向錢海返還借款30萬元。趙媛不服一審判決,提出上訴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至此,案件似乎有了答案,然而圍繞30萬元借款產生的紛爭還沒有結束。
  誰是真正借款人
  在上述案件二審期間,一審未露面的孫蘭向法官陳述了案件事實。孫蘭說,2010年8月,趙媛以男朋友李西投資需要資金為由,通過孫蘭向錢海借款。
  那麼,趙媛為何又要把這30萬元轉給孫蘭呢?
  孫蘭解釋說,因為這筆錢是趙媛借了之後再轉借給男朋友李西的,趙媛想收取利息又不好意思,所以就先轉給孫蘭。這樣,名義上是孫蘭借錢給李西,收取利息就很自然了。
  事情真相果真如此嗎?
  去年1月,在借貸案中敗訴的趙媛,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孫蘭告到長寧區法院。趙媛在訴狀中稱,她並未從轉款行為中獲得利益,反而是孫蘭將30萬元用於放貸收取利息。因此,孫蘭取得30萬元沒有合理合法的依據,構成不當得利,請求法院判令孫蘭返還不當得利30萬元。
  孫蘭說,趙媛將30萬元轉給她後,她分兩次將其中的28.8萬元以現金和轉賬的方式給了李西,剩下的1.2萬元作為預付利息,其中1.19萬元於數天后由趙媛和孫蘭共同提取。孫蘭表示,為了配合趙媛,自己始終沒有將真實情況告訴李西。因此自己與趙媛之間是隱名代理關係,自己收取趙媛交付的30萬元具有合法依據,並非不當得利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雙方對涉案30萬元資金流轉的事實並無爭議,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孫蘭取得30萬元是否有合法根據。
  法庭認為,被告孫蘭主張其與原告趙媛是隱名代理關係,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。孫蘭取得30萬元沒有合法根據,並使得趙媛的財產受到減損,因此,孫蘭應當將這筆錢款返還給趙媛,遂判決支持趙媛的訴訟請求。孫蘭對這一判決不服,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。
  借貸關係理清楚
  明明白白30萬元,清清楚楚4位年輕人,可是案情怎麼聽都覺得有點混亂。主審不當得利案的陳婷婷法官表示,4名年輕人圍繞30萬元借款攪成了一鍋粥,案情確實有點凌亂。但依法理分析,案情其實還是比較簡單的。
  30萬元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相應法律關係十分明確。在錢海與趙媛之間,由於存在雙方認可的借條,因此兩人之間毫無疑問地存在民間借貸關係。趙媛主張因為銀行卡的原因,自己是受孫蘭委托代為收取錢款,孫蘭才是真正的借款人。但是,趙媛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,因此敗訴,承擔了舉證不利的後果。
  而在趙媛與孫蘭之間,由於存在30萬元流轉的事實,孫蘭雖然主張是應趙媛的要求,借她的名義把錢借給李西,但同樣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,也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。
  至於孫蘭與李西之間,從現有證據來看,也存在民間借貸關係。但孫、李之間的法律關係對上述兩個案件並不產生影響,兩人之間是否也會發生訴訟及訴訟結果如何,都要等訴訟實際發生後由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,現在還無從說起。
  (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)
  特約通訊員 章偉聰
  本報記者 袁瑋   (原標題:30萬元借款引發4人連環糾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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